佛教语。谓使有情得同等类似果报之因。
谓众人皆能辨别。
《俱舍论》卷十五:“二由弃捨众同分故者,释由命终。”
章炳麟 《国故论衡·辨性下》:“然则名言之部,分实、德、业使不相越,以实、德、业为众同分。”原注:“凡人思慧皆能别之,故曰众同分。”按,实、德、业指事物的实体、属性与名称三方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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